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對市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第48號建議答復的函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07-27 來源:市目標績效辦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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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關于教育用地免征收國有土地有償劃撥成本費的建議》(第048號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關于“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的規定,土地使用者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土地成本。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攀枝花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攀枝花市稅務局關于印發規范國有土地劃撥成本收繳工作的通知》(攀資源規劃發〔2023〕64號)已明確國有土地劃撥成本收取范圍為“市轄三區及釩鈦高新區管委會范圍內符合原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劃撥用地目錄》,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所有建設項目,法律、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執行”,教育用地項目在該范圍內,其國有土地劃撥成本應按規定繳納。
感謝您對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支持、關心和理解。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