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 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5-03-02 來源:四川省財政廳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 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財綜〔2015〕4號
各市(州)財政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轉發你們,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的公告》(財政部令2014年第80號)規定,污水處理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現結合我省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根據《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規定,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其污水處理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并收取。結合財稅〔2014〕151號“關于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委托的單位征收”的規定,我省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住房城鄉建設(城鎮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二、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征收使用和管理,請各市(州)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區的污水處理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和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