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貫徹《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253項涉及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1-12-30 來源:四川省財政廳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貫徹《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253項涉及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
川財綜〔2012〕2號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測繪局,各市(州)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253項涉及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2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貫徹意見如下:
一、從2012年2月1日起,取消建設部門收取的市政管理費、水利部門收取的水生動物檢疫費、測繪部門收取的測繪標志使用維護費。
市政管理費取消后,各地應嚴格執行《建設部 財政部 國家物價局關于印發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建城〔1993〕410號),對挖掘道路、占用道路(含道路用地)者,按照有關規定收費,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二、取消上述收費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工作正常開展。
三、有關執收單位應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到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手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欠收入,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及單位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費。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收費項目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2年1月16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253項涉及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財綜〔2011〕127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切實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優化企業生產經營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我們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取消部分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涉及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項目見附件)。
此前,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9號)規定取消的運營車輛二級維護檢測收費、運營車輛綜合性能技術等級評定(檢測)收費,有關地方仍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取的,應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工作正常開展。
三、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到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手續。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清欠收入,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四、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及單位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布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費。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收費項目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五、切實加強涉及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審批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設立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分別報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并在發布實施的文件中予以注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設立企業直接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凡未經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的,企業可以拒絕繳納。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