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2-03-29     來源:四川省財政廳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財綜〔2012〕28號

  

各市(州)財政局、發改委、人防辦、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

     為切實加強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據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2年3月28日

  

四川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我省人民防空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人防重點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內,除國防、軍事設施和工業生產廠房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須依法同步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確因地質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經人防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應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我省人防重點城市包括國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省級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分別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省政府、省軍區予以確定。

  第三條  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因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二)按規定標準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小于地面建筑首層的面積、基礎和結構處理困難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因流沙、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質條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設場址所在區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第四條  新建民用建筑,根據項目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文件)或工程設計文件的地基基礎設計分析說明,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向人防部門提出易地建設的申請,經人防部門審核同意,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五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標準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另行制定。

  第六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免收或減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一)由政府規劃并享受優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項目,予以免收;

  (二)經批準的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改造項目,予以免收;

  (三)因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失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地下交通干線、地下商業娛樂設施、地下停車場、地下過街道、共同溝等兼顧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項目,予以免收;

  (五)幼兒園、學校教學樓和校舍、公益性醫院的醫療和保障用房、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復服務設施,以及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和青少年校外活動場所,減半收取;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建設項目。

  除上述情形之外,任何地方、單位和個人不得批準減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或將減免此項收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

  第七條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門征收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1:9的比例實行省與市(縣)分成,就地分級繳入財政國庫。

  第八條 各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執收單位,應到同級發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采用《四川省人防收費信息及管理軟件》。具體收繳工作按省財政廳、省人防辦《關于人防重點縣(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繳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財非〔2009〕10號)規定執行。

  第九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地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其收費收入應全額繳入財政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支出通過人民防空部門預算安排,專項用于人民防空建設。各級政府不得統籌調劑和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條  各級財政、發改、審計部門要加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各級人防部門要定期進行專項檢查,嚴格依法查處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并自覺接受財政、發改、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審核: 何強   責任編輯: 劉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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