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攀枝花市委員會提案工作規則

—— 攀政協委〔2020〕6號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06-06     來源:市政協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發揮人民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四川省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攀枝花市政協提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提案是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各界別和委員學習活動組(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并交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的書面意見和建議。經審查立案的提案,交承辦單位辦理并作出書面答復。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的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載體,是發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緊緊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改革創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加快推進攀枝花高質量發展和高效能治理服務。

第四條  提案工作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加強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各界別和委員學習活動組應當密切協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

第六條  政協攀枝花市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關于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

政協攀枝花市委員會秘書長或者秘書長委托的副秘書長負責協調提案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七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工作,并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八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后,提案審查委員會根據情況作必要調整,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攀枝花市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起草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向政協攀枝花市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向政協攀枝花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二)制定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四)組織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務

(五)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和處理;

(六)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對未按期辦復的及時催辦;

(七)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采取多種形式向有關部門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見和建議;

(八)組織重點提案的遴選與督辦;
(九)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道和評選表彰,推動提案公

開和信息化建設;
(十)組織提案工作學習研討和經驗交流,開展理論研究

和業務培訓;

(十一)加強與中共攀枝花市委辦公室、攀枝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及各承辦單位的聯系;
    (十二)加強與政協委員和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各界別和委員學習活動組的聯系與協作;

(十三)加強與四川省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系,接受工作指導;加強與各縣(區)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系,互通情況,交流經驗,指導工作。

第十條  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重要文件,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并由提案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

第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政協攀枝花市委員會辦公室提案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協攀枝花市委員會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聯名提案者須出于自愿

(二)參加政協攀枝花市委員會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

(三)政協攀枝花市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各界別和委員學習活動組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各界別和委員學習活動組名義提出提案,也可聯合提出提案。

第十四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以及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在深入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

(二)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提案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

(三)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作為第一提案人,簽名列于首位;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召集人簽名;以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署名并加蓋公章;以政協委員學習活動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組長簽名

(四)提案的提出應當注重質量,不比數量。

第十五條  提案可以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十六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閉會期間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應當重視在閉會期間提出提案,可將有關調研報告,在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專題協商會上的發言,以及網絡議政、遠程協商的成果轉化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的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協商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同辦理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

對內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標準的提案,作并案處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違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

(二)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  見的;

(四)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復議、仲裁程序的;

(六)屬于學術研討的;
    (七)為本人或者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八)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九)指名舉報的;
    (十)涉及紀檢監察機關正在審查和調查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
    (十一)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十二)超出本市職權范圍的;

(十三)其他不宜用提案形式提出的
    不予立案的,應當與提案者溝通協商并及時告知,視情以意見和建議等形式轉送有關部門參閱,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條  提案委員會對涉及全局問題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建議案形式向有關方面提出。

第二十條  提案經審查立案后應當及時交辦。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統一交送攀枝花市委目標績效管理辦公室,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通過攀枝花市建議提案在線信息系統集中送交有關單位承辦;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經審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通過攀枝花市建議提案在線信息系統及時送交有關單位承辦。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一條  提案承辦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辦理提案,并對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書面答復。

(一)承辦單位辦理提案,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當下能解決的問題,立即著手解決;年內能解決的問題,立即制定方案組織實施;年內不具備條件,已列入規劃或可以納入規劃解決的問題,應當陳述原因,介紹有關規劃工作情況;所提事項因條件限制或者政策等原因無法解決的,在答復時應當明確說明情況和理由

(二)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序,保證質量。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提案進行答復。對提案的答復應當按規定的格式行文,并加蓋公章

(三)委員個人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委員本人;委員聯名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第一提案者;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提案單位;界別、委員學習活動組或者聯組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聯系人。中共攀枝花市委有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中共攀枝花市委辦公室;政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所有辦理復文均須抄送政協攀枝花市委員會提案委員會和攀枝花市委目標績效管理辦公室

(四)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協商,會同辦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會同辦理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復提案者;分別辦理的提案,由各承辦單位分別答復提案者

(五)在辦理提案過程中,提案者可以向承辦單位了解有關提案辦理情況,參與提案的辦理,提出對提案辦理的建議。在收到辦理復文后,提案者應當及時通過攀枝花市建議提案在線信息系統提交《政協提案辦理情況征求意見表》,向提案

委員會反饋辦理意見

(六)承辦單位應當將溝通協商作為提案辦理的必要環節,與提案者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并征詢對辦理復文的意見。如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提案委員會應建議承辦單位重新研究,作出進一步的解釋說明或者重新答復

(七)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政協攀枝花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報當年市政府辦理市政協提案工作情況以及重點督辦提案辦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有序推進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和提案內容向社會公開,適時開展提案辦理評議。

第六章  提案的督辦

第二十三條  提案的督辦由攀枝花市政協辦公室統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分工協作,提案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對反映黨和政府亟待解決、人民群眾普遍要求改進的問題的,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選作重點督辦提案。重點督辦提案中應當有民主監督性提案。

第二十五條  重點督辦提案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遴選提出,由主席會議審定。

第二十六條  重點提案由主席會議成員分別牽頭督辦,可以采用由提案委員會、提案者、承辦單位相結合的協商座談、實地考察、專題調研、現場走訪等方式,推動辦理工作,保證辦理質量。對提案中當年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要跟蹤督辦,促進落實。

第二十七條  對于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委員學習活動組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中的重要意見和建議,提案委員會可以通過《重要提案摘報》等方式報送有關領導。

第二十八條  對未按期辦復的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會同市委目標績效管理辦公室及時催辦。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九條  對于優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和先進承辦個人,政協攀枝花市委員會應當給予表彰。

第三十條  優秀提案的評選條件為:
    (一)選題準確,圍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以及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建言獻策

(二)針對性強,反映情況真實,分析問題深入,提出建議具體,具備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
    (三)成效顯著,對宏觀決策、長遠規劃有重要參考價值。對改進工作有明顯作用。

第三十一條  先進承辦單位的評選條件為:
    (一)辦理提案堅持實事求是,做得到的認真負責辦理,做不到的直截了當給予答復
    (二)辦理工作有領導負責,有專人承辦;制度健全、程序規范,按時限書面答復提案者;及時進行提案綜合分析和辦理工作總結

(三)采取多種方式與提案者進行溝通協商,積極推動辦理落實

(四)辦理工作成效明顯,對應當解決并有條件解決的及時予以解決,多數提案者對辦理工作表示滿意。

第三十二條  先進承辦個人的評選條件為:

(一)對待提案辦理工作態度積極、認真負責、嚴謹細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舉措、有創新,能夠按時高質量完成辦理任務,業績突出。

第三十三條  優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和先進承辦個人的評選應當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優秀提案由提案委員會會同承辦單位推薦或者提案者自薦;先進承辦單位由提案委員會會同市委目標績效辦及提案者推薦;先進承辦個人由市委目標績效辦會同承辦單位推薦。推薦結果經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全體會議初選后,報請主席會議審定。

第八章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經政協攀枝花市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實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由政協攀枝花市委員會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

審核: 何濤   責任編輯: 馬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