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發函明確“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定義
發布時間:2018-02-2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2月22日,環保部發函明確:“未批先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環保部最新發文明確“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定義,要求對“未批先建”項目拉網式排查并依法予以處罰(平整場地等不屬于開工建設)。環保部此次發文,對各地招商引資有重大意義。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文件
環辦環評【2018】18號
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根據《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是指,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除火電、水電和電網項目外,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是指,建設項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在此以前的準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筑物、臨時建筑、施工用臨時道路、通水、通電等不屬于開工建設。
火電項目開工建設是指,主廠房基礎墊層澆筑第一方混凝土。電網項目中變電工程和線路工程開工建設是指,主體工程基礎開挖和線路基礎開挖。水電項目籌建及準備期相關工程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水電建設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環辦[2012]4號)執行。
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未批先建”建設項目進行拉網式排查并依法予以處罰。
(一)建設項目于2015年1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施行后開工建設,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經開工建設且之后仍然進行建設的,應當適用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建設項目于2016年9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法》)施行后開工建設,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經開工建設且之后仍然進行建設的,應當適用新《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建設單位同時存在違反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和竣工環保驗收制度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分別予以處罰。
(四)“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三、環保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對“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作出處罰,建設單位主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技術評估和審查結論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一)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準決定,并出具審批文件。
(二)對存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環保部門依法不予批準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可以依法責令恢復原狀。
四、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關于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環評〔2016)150號)要求,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工作中嚴格落實項目環評審批與規劃環評、現有項目環境管理、區域環境質量聯動機制,更好地發揮環評制度從源頭防范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作用,加快改善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
五、各級環保部門要督促“未批先建”建設項目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依法需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未批先建”建設項目,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環評報批手續。通過依法查處“未批先建”違法行為,依法受理和審查“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評手續,將所有建設項目依法納入環境管理,為實現排污許可證“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提供保障。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饋。
聯系方式:環境保護部環境影響評價司,(010)665546419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