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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 BOT, BOO, BOOT, EPC, EPCM, PPP, ABS,FEED 等項目承包模式分析及案例解讀一

發布時間:2018-10-11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是近些年興起的一種融資手段,是以項目的名義籌措一年期以上的資金,以項目營運收入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形式。形式有很多,也比較靈活,至于趨勢,每一種模式都有適用的領域和趨勢,不好說整體上的趨勢,剛好做過一些相關研究,總結一下吧:

  

一、融資租賃(設備)

  

(一)內涵

  

融資租賃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融資租賃在資產抵押性融資中用得很普遍,特別是在購買飛機和輪船的融資中,以及在籌建大型電力項目中也可采用融資租賃。

  

(二)案例

  

二、BOT融資

  

(一)內涵

  

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經營-移交,指一國政府或其授權的政府部門經過一定程序并簽訂特許協議將專屬國家的特定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或工業項目的籌資、投資、建設、營運、管理和使用的權利在一定時期內賦予給本國或/和外國民民間企業,政府保留該項目、設施以及其相關的自然資源永久所有權;由民間企業建立項目公司并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特許協議投資、開發、建設、營運和管理特許項目,以營運所得清償項目債務、收回投資、獲得利潤,在特許權期限屆滿時將該項目、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有時 ,BOT 模式被稱為“暫時私有化”過程 (Tempo- rary Privatization)。

  

BOT模式是指國內外投資人或財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從某個國家的地方政府獲得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特許權,然后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的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經營-轉讓”。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并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二)BOT的歷史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并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只收費的特權。但是據專家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現在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準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政府的批準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占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并向過往船只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后由政府將燈塔收回并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于行政部門。

  

(三)BOT的特點

  

1.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

  

以 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

  

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并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

  

第三,吸引外國投資并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

  

2. 市場機制和政府干預的混合經濟

  

BOT具有市場機制和政府干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干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愿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四)BOT的主要參與人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采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政府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BOT項目公司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于中心位置。所有關系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BOT項目公司由負責,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制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原則上講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銀行或財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于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于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五)BOT項目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于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項目。一個BOT項目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整個實施過程可以分為立項、招標、投標、談判、履約五個階段。

  

立項階段。在這一階段,政府根據中、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項目清單并公諸于眾。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項目聯系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理計劃,然后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項目的建議,并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項目的意向。政府則依靠咨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采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如果項目確定為采用BOT方式建設,則首先由政府或其委托機構發布招標廣告,然后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從中選擇數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并向其發售招標文件。

  

對于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于缺少競爭而使政府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準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政府委托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并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后,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利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政府委托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BOT項目公司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BOT項目公司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六)BOT項目中的風險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于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于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于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于BOT常用于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七)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政府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于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政府發展計劃確定,則政府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于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后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于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于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中,政府可以分擔BOT項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風險,保證貨幣兌換,或承擔匯率風險,其他風險皆由項目公司承擔。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采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回避了政府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政府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于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八)適用項目

  

BOT投資方式主要用于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公用事業或工業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九)案例

  

1.首個(深圳沙頭角B電廠)

  

我國第一個BOT基礎設施項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實業公司和中國發展投資公司等作為承包商在深圳建設的沙頭角B電廠。BOT 方式在中國出現已有十年有余,1984 年香港合和實業公司和中國發展投資公司等作為承包商和廣東省政府合作在深圳投資建設了沙角 B 電廠項目,是中國首家 BOT 基礎項目。但在具體做法上并不規范。

  

2.中國第一個國家正式批準的 BOT 試點項目

  

 

  

1995 年廣西來賓電廠二期工程是中國引進 BOT 方式的一個里程碑為中國利用 BOT 方式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廣西來賓電廠 B 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的來賓縣。裝機規模為 72 萬千瓦,安裝兩臺 36 千瓦的進口燃煤機組。該項目總投資為 6.16 億美元,其中總投資的 25% 即 1.54 億美元為股東投資,兩個發起人按照 60:40 的比例向項目公司出資,具體出資比例為法國電力國際占 60%,通用電氣阿爾斯通公司占 40%,出資額作為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 ;其余的 75% 通過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方式籌措。

  

中國各級政府、 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不為該項目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項目融資貸款由法國東方匯理銀行、英國匯豐投資銀行及英國巴克萊銀行組成的銀團聯合承銷,貸款中 3.12 億美元由法國出口信貸機構一一法國對外貿易保險公司提供出口信貸保險。項目特許期為 18 年,其中建設期為 2 年 9 個月,運營期 15 年 3 個月。特許期滿項目公司將電廠無償移交給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在建設期和運營期內,項目公司將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分別提交履約保證金 3000 萬美元,同時項目公司還將承擔特許期滿電廠移交給政府后 12 個月的質量保證義務。廣西電力公司每年負責向項目公司購買 35 億千瓦時 (5000 小時 ) 的最低輸出電量 ( 超發電量只付燃料電費 ),并送入廣西電網。同時,由廣西建設燃料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向項目公司供應發電所需燃煤,燃煤主要來自貴州省盤江礦區。

  

3.其他地區

  

之后,我國廣東、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廣西等地也出現了一批BOT項目。如廣深珠高速公路、重慶地鐵、地洽高速公路、上海延安東路隧道復線、武漢地鐵、北海油田開發。

  

4.北京(體育館、會議中心、籃球館)

  

國家體育館、國家會議中心、位于五棵松的北京奧林匹克籃球館等項目實踐了BOT模式,由政府對項目建設、經營提供特許權協議,投資者需全部承擔項目的設計、投資、建設和運營,在有限時間內獲得商業利潤,期滿后需將場館交付政府

  

20 世紀末的十年,亞洲地區每年的基建項目標底高達 1300 億美元。許多發展中國家紛紛引進 BOT 方式進行基礎建設,如泰國的曼谷二期高速公路,巴基斯坦的 Hah River 電廠等等。此外,BOT 方式還在北京京通高速公路、上海黃浦延安東路隧道復線等許多項目上得以運用。   

  

5.馬來西亞政府對 BOT的成功運用

  

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也是發展中國家經營 BOT 模式的成功案例之一。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全長 800 km 南臨新加坡、北靠泰國,其中部分路段為收費道路。由 United Engineer 公司組建了一個新公司一一普拉斯作為項目發起公司,負責該高速路的籌資、設計、建造與 經營。預計項目總成本 18 億美元,特許經營期 30 年。項目資金構成中,900 萬美元為項目發起公司的股本 ;18000 萬美元為該公司的股份資金;其余 90% 均來自銀行貸款。  

  

 該高速公路項目獲得了很高的政府擔保 : 政府提供的援助性貸款為 23500 萬美元,約為項目從開始籌資到建造完工總成本的 13%。該筆貸款在 25 年內還清,并在前 15 年內可延期償付,其固定年利率為 8% ;政府給予了普拉斯公司最低營業收入擔保,即如果公司在經營的前 17 年內因交通量下降而出現現金流動困境的話,政府將另外提供資金;馬來西亞政府還授予普拉斯公司經營現有的一條高速公路,長 309 km 公司不須購買該路段,其部分通行費收入用于新建公路;在外匯方面,馬來西亞政府提供的擔保是 : 如果匯率的降低幅度超過 15%,政府將補足其缺額;最后,政府還提供了利率擔保 : 如果貸款利率上升幅度超過 20%,政府將補足其還貸差額。  

  

馬來西亞政府與普拉斯公司簽訂了固定總價格合同,然后由普拉斯公司與各個分包人分別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在收費方面,高速公路的通行費率由政府和普拉斯公司共同確定。日后費率若有提高將與馬來西亞的物價指數相聯系。  高速公路的籌資采取了傳統的資本結構,包括負債與權益資本。項目發起人從香港、新加坡和倫敦籌集到 9 億美元。該項目還從政府那里獲得了一筆 2.35 億美元的援助性貸款。為了緩解其現金緊缺,項目發起人向其分包人提出,只以現金支付合同總價的 87%,另外 13% 的部分作為分包人的入股資金,而且這些股份資金只能在工程建設完工后,約7 年后才能進行轉讓。這一措施將權益資金的風險有效地轉移給了項目分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