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印發《促進工業經濟增長有效去產能和加快推進低效閑置工業用地處置利用的措施》的通知(攀國土資函〔2016〕184號)
發布時間:2016-08-16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各縣(區)人民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
為全力推進國土資源要素保障工作,扎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穩增長提供強力支撐,我局研究制定了《促進工業經濟增長有效去產能和加快推進低效閑置工業用地處置利用的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有好的經驗、做法以及存在的困難、問題,請及時溝通聯系。
特此通知。
促進工業經濟增長有效去產能 和加快推進低效閑置工業用地處置利用的措施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全力穩增長、奮力破千億”的目標,深入貫徹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有效去除過剩產能,加快閑置和低效工業用地處置再開發利用,促進工業轉型發展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川辦發〔2014〕84號)、《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促進經濟穩定增長和提質增效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川國土資發〔2016〕6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實行彈性出讓制度,高效利用工業用地 (一)各地要積極推行工業用地彈性出讓,根據《攀枝花市城區工業用地不同年期出讓最低價標準》確定出讓最低價。今后,除國家、省、市確定的重大產業化工業項目可按最高年期出讓外,其余項目出讓年期原則上不得超過30年。 (二)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工業用地退出機制,制訂項目投資強度、產出強度、稅收強度標準及考核辦法,提高項目入園門檻,細化退園措施并納入項目入園投資協議等文件,確保園區單位建設用地GDP和投資強度不得下降,土地集約高效利用。 二、全面清理違法用地,有效去除過剩產能 (三)加強與發改、經信、環保等部門的溝通聯系,經確認屬于產能過剩項目中的違法用地,必須依法予以查處,各地不得通過各種方式為其完善或補辦用地手續。 (四)擬用地工業項目必須具備市(縣)發改(經信)、環保部門的會審意見后,將相關部門的要求納入出讓文件,作為限制或禁止性要求進行約束,嚴防產能過剩項目入駐。 三、堅決處置閑置土地,依法維護土地市場 (五)各地要加大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力度,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規定,依法進行認定。繼續保持打擊閑置土地行為的高壓態勢,對因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必須依法征繳閑置費或收回土地。 (六)各地必須堅持“凈地”出讓,完善土地出讓公告要約條件,嚴防因政府及政府部門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凡是未達到“凈地”要求的宗地,不得組織上市。 四、多管齊下分類施策,全面盤活低效用地 (七)準確認定低效用地。已動工開發建設,開發面積或開發投資不足,即沒有按土地出讓合同或投資協議等約定要求完成開發利用,但未達到閑置土地認定標準的工業用地;現狀投入產出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產業類型、生產運行狀況等未達到產業和發展需求,仍有較大調整利用空間的非閑置工業用地,可認定為低效用地。 (八)創新思維,靈活處置。各地根據低效利用土地成因,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區別對待,分類處置,推進再開發利用。 督促履約。進一步強化土地出讓合同和投資協議履約監管,對未按約定開發建設的工業用地,各地應通過下發整改通知書、追究合同違約責任等手段,督促企業按照約定開發建設,限期整改。對土地出讓合同及投資協議等明確約定收取違約金的項目,應嚴格依約收取違約金,促進整改。 就地轉型。對企業利用現有廠房整體或部分就地進行制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的,從事研發設計、勘察、科技成果轉化轉移、信息技術服務和軟件研發及知識產權、綜合科技、節能環保等經營服務的,由投資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5年內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土地。 轉型轉產。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企業可將合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轉產或轉讓用于發展第三產業(商品住宅開發除外),并按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改造提升。原出讓或劃撥的存量工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產業發展布局規劃和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經批準在原用地范圍內進行技術改造、通過建多層廠房或實施廠房改造加層增資擴產而增加建筑容積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讓價款。 依法轉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且用地已經滿足轉讓條件的企業,可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允許市場主體收購相鄰多宗企業低效用地地塊,辦理土地使用權交易手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后,向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申請集中開發利用。 分割轉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且用地已經滿足轉讓條件的企業,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就生產性基礎設施使用等各方面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可實施分割轉讓,市、縣國土部門依法辦理轉讓手續。 兼并重組。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對喪失市場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業或因經營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業實施兼并重組,推進產業轉型升級。整體兼并不改變企業名稱、不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協議置換。對因區域規劃調整等原因導致不適宜在原址上繼續生產經營,需要異地搬遷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發展潛力的項目,經市、縣政府依法批準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以協議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異地置換用地,并依法給予補償,支持企業發展。 主動退回。對有存量建設用地的企業,企業又長期不使用的,或企業目前資金、市場等原因又長期無法建設的,而形成低效土地,引導企業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主動退回,另行安排使用。 有償收回。對有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縣、區政府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通過協商以協議方式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 依法出租。 五、鼓勵盤活存量土地,有效監管落實責任 (九)各縣(區)、釩鈦高新區利用收回的低效、閑置工業用地安排用于已列入省、市重點項目的,在次年度給予盤活用地規模50%的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其它方式盤活低效、閑置工業用地的,給予盤活用地規模30%的用地計劃指標獎勵。 (十)縣(區)政府、釩鈦高新區管委會要將全部低效和閑置工業用地開發利用現狀納入日常監管體系,并建立起常態化的調查統計更新和監管機制;建立健全低效和閑置用地盤活利用定期評估和分析報告制度,及時將動態信息變化情況及處理的意見建議報送我局,我局將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督查,適時掌握處置情況;對處置不力的單位限時督辦,必要時上報市政府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