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于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實施意見
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網 發布時間:2021-04-06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于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實施意見
川府發〔2021〕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國發〔2020〕14號),切實提高上市公司整體質量,推動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努力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踐行新發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各方合力,深入實施“五千五百”上市行動計劃,提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躍度,強化政策支持,優化營商環境,分類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顯著提高上市公司運作規范性,切實增強核心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為西部金融中心建設提供有效支撐,有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積極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
(一)規范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強化企業主體責任。上市公司要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機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要履行誠信義務,維護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切實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科學界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關方的權責,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督促上市公司、股東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信息。有關部門和機構要按照資本市場規則,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四川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國資委、財政廳等負責)
(二)發揮激勵約束機制作用。支持上市公司實施靈活多樣的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依托資本市場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法依規推動國有企業擴大股權激勵面,建立健全管理層和員工利益與公司長遠利益相結合的激勵約束機制。(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國資委、財政廳、四川證監局等負責)
(三)支持市場化并購重組。支持上市公司通過資產重組、收購和分拆上市等方式,圍繞產業鏈上下游開展資源整合,做優做強。支持上市公司穩妥有序開展境外并購,做好資金籌措、風險防控和境內外業務整合,打造行業龍頭企業。鼓勵各類并購基金、股權基金參與企業并購,鼓勵銀行機構為并購提供并購貸款、銀團貸款。有關部門在依法合規前提下,為符合要求的并購項目提供政策指導、融資協調和便利服務。〔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四川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商務廳、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等負責〕
(四)推動上市公司引領產業升級。優化上市公司首發融資和再融資募投項目落地服務,支持將符合條件的項目列為省、市、縣重大產業項目,協調解決項目落地過程中的用地、環評、基礎建設等問題。鼓勵上市公司用好債券、資產支持證券、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等直接融資工具。支持上市公司設立研發機構,在重大關鍵技術研發上取得突破,形成我省產業發展技術優勢。推動上市公司發揮資本、技術和品牌等優勢,與配套企業聯動發展,帶動區域產業創新升級。〔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科技廳、四川省稅務局等負責〕
三、深入實施“五千五百”上市行動計劃
(五)推動規模以上企業規范化公司制改制。給予改制企業“一戶一策”指導,支持企業加快改制步伐。鼓勵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為改制企業提供財務、投資及法律顧問等方面的服務,或根據當地企業改制和地方財力情況對完成改制的企業給予適當支持。推動改制完成企業到天府(四川)聯合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及上市培育孵化。〔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等負責〕
(六)提升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質量。結合產業優勢和發展目標,將“5+1”現代工業、“10+3”現代農業、“4+6”現代服務業重點企業納入當地培育機制。動態篩選符合產業政策、主營業務突出、競爭能力較強的企業進入全省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支持制造業單項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等企業發展壯大。分層次、分行業、分梯隊提供政策支持和融資對接服務,提升入庫企業培育“含金量”。〔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四川證監局、經濟和信息化廳、科技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四川銀保監局等負責〕
(七)協調解決擬上市企業具體困難和問題。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開辟上市協調綠色通道,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幫助企業協調解決項目審批、土地房產變更、資產轉讓以及產權確認等歷史遺留問題,降低企業改制成本,加快企業上市步伐。〔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四川證監局等負責〕
四、持續優化綜合服務供給
(八)打造上市和并購服務平臺。發揮天府(四川)聯合股權交易中心在幫助企業規范提升、培育上市及私募融資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依托四川省上市公司協會,聯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西部基地、深圳證券交易所西部基地和新三板西南基地,搭建集并購項目庫、路演中心和融資服務為一體的并購信息服務平臺。〔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四川證監局等負責〕
(九)加強中介機構隊伍建設。培育和引進相結合,建設一支以境內外知名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為核心的專業化隊伍。支持本地證券公司創新提質,增強資本實力。積極發揮“金融顧問”制度作用。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建立中介機構執業業績檔案,采取通報黑名單和正向激勵等形式,提升中介機構服務質效。(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四川證監局、財政廳、司法廳等負責)
五、分類解決上市公司重點難點問題
(十)著力推動上市公司突出風險化解。建立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處置機制,支持銀行、證券、保險、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風險化解。指導、督促上市公司多措并舉,積極盤活存量資產、緩解財務壓力,防范化解債券違約、貸款逾期等風險。嚴肅處置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問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對已形成的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問題,要督促相關責任方限期予以清償或化解;對限期未整改或新發生的資金占用、違規擔保問題,要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依規認定上市公司對違規擔保合同不承擔擔保責任。〔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四川證監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省法院等負責〕
(十一)積極幫助上市公司紓困解難。鼓勵有條件的國有企業按照市場化方式設立紓困基金、發行紓困債,采取協議受讓股權、參與定增等方式紓解省內上市公司風險。對生產經營基本正常、面臨產業周期性谷底或財務暫時性困難的上市公司,及時協調幫助其克服困難,必要時采取紓困幫扶、增信保障等措施。對受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依法提供產業、金融、財稅等多方面支持,幫助其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支持面臨持續經營困難但具有挽救價值的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破產重整等市場化、法治化方式脫困。〔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四川證監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省法院等負責〕
(十二)強化綜合監管和執法協作。金融監管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與市(州)政府要加強上市公司重大異常信息、重大風險信息共享。各級國有資本省外收購上市公司擬遷入省內的,應綜合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做好風險評估。各地政府落實屬地風險處置責任,“一司一策”制定上市公司重大風險化解方案,指導做好投資者權益保護、退市等相應工作安排。加強信息共享和工作聯動,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提高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法違規成本。支持司法機關依法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破產清算等案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四川證監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財政廳、成都海關、四川省稅務局、省法院、公安廳、司法廳等負責〕
六、著力確保上市公司退出平穩有序
(十三)穩妥推動多元化退出。切實轉變觀念,暢通主動退市、并購重組、破產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加強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監測,對存在業績持續滑坡、大額虧損、經營現金流差、財務狀況惡化、商譽凈資產占比較高、面臨債券兌付回售壓力等問題的上市公司進行重點關注,制定落實相應風險應對措施。推動面臨持續經營困難且無存續價值、救治無望的上市公司,通過主動退市或破產清算實現有序出清。〔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四川證監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省法院等負責〕
(十四)配合做好退市工作。對觸及強制退市標準的公司,及早制定退市應急預案,確保公司平穩有序退市,維護社會穩定。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要強化市場紀律,避免企業惡意逃廢債行為,防止引發重大金融風險。〔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四川證監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省法院等負責〕
七、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工作合力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發揮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四川省)和省政府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作用,落實完善上市公司綜合監管體系的要求,形成監管合力。各市(州)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領導負責的企業上市工作推進機制,鼓勵將企業發行上市和上市公司融資并購、風險化解、質量提升等納入工作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四川證監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等負責〕
(十六)強化政策支持。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覆蓋企業股改、掛牌、上市、再融資和并購重組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支持符合國家發展戰略和產業發展方向的上市公司依法依規享受減稅降費和財政補助政策。持續優化省級財政直接融資獎補政策,加大對企業直接融資的支持。積極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引導加大對股改上市和并購重組項目的投資力度,撬動更多社會資本投入相關領域。引導商業銀行加強對省級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入庫企業、優質上市公司的中長期貸款、信用貸款、無還本續貸等支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四川省稅務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四川證監局等負責〕
(十七)優化發展環境。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營商環境,清理市場準入壁壘,支持各類所有制上市公司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強化法治宣傳,支持、引導上市公司專注主業、穩健經營,落實上市公司投資者保護主體責任,從源頭上防范風險。推進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設,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懲治力度,為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四川證監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省委宣傳部等負責〕
本實施意見自2021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