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支持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來源:四川省政府網 發布時間:2020-10-1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川府發〔2020〕16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四川省支持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主動作為,強化對本地區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營造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不斷提升產業影響力和競爭力。經濟和信息化廳要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省能源局等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協調解決政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地落實。
現將《四川省支持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主動作為,強化對本地區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營造良好的產業發展環境,不斷提升產業影響力和競爭力。經濟和信息化廳要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省能源局等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協調解決政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地落實。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2020年9月29日
四川省支持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為順應國內外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趨勢,有效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汽車產業的影響,支持我省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發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勵先進新產品研發,對省內企業新開發的新能源乘用車、客車、貨車和氫燃料電池汽車產品,進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新發布車型,且在進入目錄后一年時間內銷量分別達到1000輛、200輛、500輛、50輛的,按照每個車型100萬元給予開發生產企業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逗號前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將氫燃料電池產品納入四川省重大技術裝備首臺(套)支持范圍,根據成套設備和單臺設備的單價和實際銷售總額按一定比例給予研制單位和用戶單位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三、對取得重大技術突破的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研發項目,按照承擔單位對項目的實際投入,給予不超過30%的一次性獎補,單個項目獎補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四、支持新能源與智能汽車領域創新平臺建設,對新獲批的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20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新認定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獎補。(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五、支持市(州)加快建設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檢驗檢測機構,對成功取得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資質的機構所在市(州),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六、統籌省級科技計劃,實施氫能源與智能汽車重大科技專項,鼓勵省內氫燃料電池研發生產企業、整車制造企業、科研院所等開展技術攻關,支持在氫燃料電池系統、電解水制氫、氫能裝備關鍵零部件及自動駕駛系統、人機交互系統、車聯網、車路協同等方面取得技術突破。(責任單位:科技廳,財政廳)
七、支持國內領先的,投資大、產業帶動強的智能汽車測試場項目,對其中的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研發創新等項目,根據建設規模和應用效應,按照項目實際投入,給予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一次性獎補。支持車路協同基礎設施建設及技術改造。(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
八、支持省內整車企業提升產品品質、擴大銷量,對新能源乘用車、貨車、客車產品年銷量分別達到10000輛、5000輛、3000輛,且年銷量同比增長10%以上的,給予銷售額0.5%的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九、鼓勵省內動力電池、氫燃料電池生產企業提升產品競爭力,加大與整車企業配套力度。動力電池企業年供貨量首次達到5GWh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氫燃料電池企業年供貨量首次達到10MW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動力電池、氫燃料電池企業獲得獎勵后的下一年度,年供貨量同比增長達到20%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十、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相關國際知名企業、國內整車10強企業、關鍵零部件(電池、電機、電控、車用傳感器、車載芯片等)10強企業,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川投資建設的新能源與智能汽車領域重大項目,納入省重點項目管理。對位列國際前沿、創新研發和核心技術有重大突破的國內外頭部企業,在川投資建設新能源與智能汽車重大研發、制造、檢驗檢測項目及機構,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重點支持。(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
十一、鼓勵新能源汽車在公路客運、出租、環衛、郵政快遞、城市物流配送、機場、港口等領域的應用,黨政機關更新公務用車的,除特殊情況外,應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全力推進公交電動化(含氫燃料電池汽車),鼓勵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招標采購時,不得設置不公正的限制條款。鼓勵引導各市(州)將燃油退坡資金用于新能源客車運營和發展,積極支持省內企業生產的新能源汽車進入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公告。2021年,成都市公交車新增和更新車輛原則上全部為新能源汽車。2022年,具備條件的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及縣(市、區)公交車新增和更新車輛全部為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十二、支持有條件的市(州)重點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領域開展氫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根據示范規模及效應,按照實際投入給予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
十三、對舉辦經省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新能源與智能汽車產業相關展覽展示、產品大賽、產業大會等活動,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貼。(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十四、根據市場情況,適時出臺具體措施,開展以舊換新、汽車下鄉、購置優惠等活動,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力度。(責任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商務廳)
十五、全省范圍內,政府或政府平臺公司投資的公共停車場(點)停放新能源汽車2小時以內免費;超過2小時的停車費減半征收。對懸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貨車(重型貨車和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除外)在市區道路通行不限行或少限行。〔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公安廳〕
十六、充電基礎設施及加氫站建設用地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在用地指標方面予以支持。在既有停車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已建成投運的高速公路服務區,按規劃要求增建充電設施,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和建設規模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黨政機關及其他公共機構、國有企業的新建和既有停車場規劃建設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比例不低于10%。(責任單位:省能源局,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十七、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統一按大工業用電電價執行并免收基本電費。全面放開充換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充換電服務費價格。(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十八、在符合市(州)政府統籌布局前提下,對新能源汽車充電站、總裝機功率600KW以上的公共用途充電樁群,建成驗收后,各市(州)可按照主要充電設施購置實際投入(不含土地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每條具體政策措施由責任單位負責解釋和推動實施。每年單個企業可申報上述資金政策措施不超過2條。政策措施實施期間如國家政策等因素發生變化,適時對相關條款進行調整。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