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資源綜合開發若干政策的基本規定
發布時間:2009-08-15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攀枝花是我國在西部地區布置的生產力增長極核,是開發區內最具先行發展條件和基礎產業初具規模的地區。根據“開發區要特事特辦,快事快辦,省里各部門應下放的權力,要盡量放夠,一步到位”的要求,按照“資源綜合開發區”的主要特點,制定本規定。
1、特殊政策。
⑴外商在市內投資實行對等的“國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資企業與市內其他企業平等競爭。⑵市內外商企業享受比經濟特區稅率稅收減免和財政優待政策更優惠的待遇。①凡開發區允許開辦的外商企業享受《外資合資合營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它 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對經濟特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稅收減免優惠,按12%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免征地方所得稅。技術先進符合鼓勵投資的基礎產業等投資方向的企業,區別不同情況實行不同的稅率減免稅期規定。利潤用于再投資部分的免征所得稅。②外商個人所得稅按應征額的30%執行。③關稅和進出口稅收按《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和征免稅規定》及有關規定比照經濟特區執行。市內大中型企業技術改造需引進的國外技術裝備,應享受免征關稅的優惠。⑶外商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和生產及其它相應的國內短缺及空白的產品,可全部內銷,同時享受減免稅待遇。⑷外商使用非耕地及耕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者可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的最優待標準執行。凡從事農業、種養業及森林營造業者,土地可以不轉變所有制,免交土地占用稅。⑸除國家專營行業外,外商企業可以“一業為主,多種經營”;享受按市場經濟規則辦事的充分經營自主權。⑹外商在區內的合法收入稅后可自由匯出,外商在國外收入匯入時,不論其納稅與否,均免征所得稅。⑺外商出入國境,隨時給予方便,手續從簡。⑻臺灣、港澳同胞、海外華僑投資享受更加優待的政策。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特殊管理。
⑴投資管理。①投資方式。主要包括合資、合作、獨資經營,補償貿易,租賃、購買區內企業或政府發行的有價證券,向區內企業投放貸款等。②合作、合資出資方式。外商可以用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專利權、商標權)或專有技術等進行投資。區內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出資。無形技術出資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有形技術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③投資項目審批。區內投資2億元以下的生產項目和5000萬元以下的非生產性項目,不需國家綜合平衡,自籌資金的,由市政府審批。超過此限的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原則上一百萬元以下的中小型項目由投資者自主決定,直接登記。④投資程序。 1)、興辦區內外商投資企業需審批的,向區內有關政府部門提交項目意向書:由外商申請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的,由區內合營者申請提交;由外商申請獨資經營的,自行提交。自提交之日起15日內為政府有關部門批復或答復期,有關部門發給批準書,需辦采礦權、勘控權證也一并辦理。在權限范圍內而超過時限又末答復者,視為當然批準。2)、由投資者在得到批準書及相應權證后,辦理工商、稅務登記,需使用土地者申請使用證及辦理信貸、保險及外匯事項。⑤外商注冊資本及其他合同內資金必須及時到位,否則,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⑵區內企業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
⑶資源及其開發的管理。①國家規劃礦區由國家立項、審批,市進行配套建設;其它礦區由市政府自主立項、審批。②實行資源開發與資源保護并重,并嚴格執行技術標準。③礦產勘探、設計、采礦,按《礦產資源法》及有關實施細則管理。④資源權屬爭議的預防和調解、仲裁,在立項、審批及勘探權、采礦權合同中予以明確,由資源管理部門負責。⑤資源與土地的權益矛盾,依合同嚴格規定。資源權益的使用權的獲得即獲得土地權益,以資源為主計算;但土地權益不得包括資源權益。⑥中小型礦藏及其它國家不直接控制的資源實行有償轉讓。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⑷土地管理。①耕地1千畝,非耕地3千畝以內,土地使用權由市政府審批,報省政府備案。②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轉讓,但不得包括其中的其它資源。③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屑政府權益,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土地須先行征用,需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出讓。④農用土地可實行也可不實行轉讓。不實行轉讓者,農民可采用土地入股興辦農業企業,與外商進行經濟合作。⑤礦產資源為國有權益,其中土地所有權也須轉為國有方可辦理采礦權;勘探權不在此例。⑥國有土地及其它資源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在規劃區及合同范圍內允許外商自主開發。
⑸房地產管理。①房地產實行商品化管理。②房產與地產實行合并責任,以房產為主體。使用權的出讓價款為政府基礎設施開發基金,用于擴大投資。③房地產可用于信貸及風險、抵押或進行轉讓、出租、拍賣。
⑹信貸管理。①專業銀行企業化,實行信貸、利率市場化。②鼓勵開展礦產資源勘探、高新技術風險保障基金業務。③鼓勵開展進出口、補償貿易等信貸擔保。
⑺勞資管理。①外商企業應允許工人、職員按《工會法》要求設立各種工會;②勞動用工實行合同制;③勞動工資采用多種形式,工資待遇可由工會一資方談判解決;④勞資爭議主要采用調解與仲裁形式,對調解或仲裁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訴訟。依法保障勞方和資方的合法權益。
⑻有價證券管理。①允許市內企業發行各種股票、債券。②經批準股票可易地上市。上市公司經國家批準可在金融中心。發行B種股票,或在國外金融中心發行B種股票。③設立與主要股票交易所聯網的證券機構與自動報價系統。
⑼外匯匯管理。①企業自創外匯可在市內現匯留成。②外匯不能自求平衡的,可參與外匯調劑,區內設立外匯調劑中心分支機構。③企業和個人可在市內以外匯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