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四川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發布時間:2023-11-2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關于印發四川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經信規〔2023〕3號
關于印發四川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局、水利(水務)局、應急管理局:
《四川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四川省水利廳 四川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6月26日
四川省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我省化工產業布局,推動集中集約化發展,規范化工園區建設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綠色發展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意見和《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善的工業區域。按照本辦法,擬認定的化工園區原則上應為各類省級及以上產業園區,包括其中相對獨立設置的以化工為主導產業的專業園區。
第三條 化工園區認定工作由省政府授權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應急廳等省直相關部門聯合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風險管控到位。化工園區應全面貫徹和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安全生產各類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要求,落實安全責任,嚴格安全準入,強化安全管理,加強安全生產軟硬件建設,實現整體安全風險可控,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五條 綠色循環發展。化工園區應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嚴格遵守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及政策要求,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嚴格環境準入,強化環境管理,有效防范環境風險。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理念,推進資源就地轉化和產業鏈上下游關聯耦合,實現資源集約節約和能源高效利用。
第六條 規劃布局科學。化工園區布局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產業政策、全省產業規劃要求和所在區域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林地草地保護利用規劃等協調統一。落實以水定產,化工園區取用水符合區域流域水量分配控制指標、效率指標及行業用水定額。
第七條 能力齊備先進。化工園區應統籌建立健全產業發展、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公輔設施、物流輸送、應急救援等配套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管理機構健全、人員齊備,管理運營能力、公共服務能力強,數字化、智能化水平高。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八條 申報認定化工園區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化工園區設立手續完備,負責化工園區管理的當地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應明確承擔化工園區生態環境管理及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機構,并加強能力建設。
(二)化工園區應組織編制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總體規劃應包括安全生產、應急(含消防)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和綜合防災減災的章節或獨立編制相關專項規劃。產業規劃應結合當地土地資源、產業基礎、水資源、環境容量、城市建設、物流交通等基礎條件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化工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及化工產業發展規劃。
(三)化工園區應依規開展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規劃水資源論證、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按規定通過相關部門審查或備案。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四)化工園區選址布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嚴禁在地震活動斷層、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地、世界遺產、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等地段、地區選址。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嚴格遵守《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化工園區與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并設置周邊規劃安全控制線。
(五)化工園區應當合理布局、功能分區,園區內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人員集中場所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區相互分離,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六)化工園區應制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產業規劃及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等規范文件要求的項目評估、準入、退出機制。
(七)化工園區與長江、嘉陵江干支流岸線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申報認定區域原則上在“三區三線”劃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按布局合理、集約節約用地原則有序開發。初次申報認定面積一般不超過10平方公里(確有特殊情況,不超過15平方公里,已建成化工集聚區申報面積上限不受此限制)。
(八)化工園區應根據自身規模和產業結構,建立必要的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應急預案、消防站、應急救援物資庫、安全應急救援隊及裝備、安全應急救援專家庫、安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及依托醫療機構開展應急救援。
(九)化工園區應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體系,完善工作機制,建立職業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制定職業健康管理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
(十)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品等物料、人員、車輛進出實施全過程監管。嚴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實行專用道路、專用車道、限時限速行駛,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防止安全風險集聚。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務的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
(十一)化工園區應具有安全風險監控體系,包括但不限于:化工園區高空瞭望視頻監控、重點道路和路口視頻監控、企業危險場所視頻監控,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有毒有害氣體及可燃氣體監測監控。重大危險源監控覆蓋率達到100%。
(十二)化工園區應具備對所產生危險廢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據園區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企業無組織排放控制管控滿足國家和地方有關管理要求。
(十三)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收集,分質處理的要求,配備專業化工生產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獨立建設或依托骨干企業)及專管或明管輸送的配套管網,化工生產廢水納管率達到100%。入河排污口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十四)化工園區應建立生態環境監測監控體系,包括但不限于:園區環境質量監測、園區顆粒物及光化學組分自動監測監控、企業固定污染源排放自動監測監控(在線監測、視頻監控、用電監控)、企業清凈下水排放口自動監測監控、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污水處理廠排口下游水質自動監測設施等。化工園區毗鄰敏感目標的,應建設敏感目標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定期對周邊土壤和地下水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有關監測監控數據應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并定期發布園區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報告。重點行業企業開展LDAR(泄漏檢測與修復),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率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管理規定。
(十五)化工園區應建立必要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體系,包括但不限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事故廢水防控系統、專職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環境應急監測設備、環境應急物資及救援裝備、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庫、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含環境應急預警信息化建設)等,定期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和演練。
第四章 申請資料
第九條 申報認定化工園區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化工園區認定申請文件。內容包括:園區批準設立時間、園區類型、管理機構級別。化工園區擬認定面積、已供土地面積、剩余可供面積;道路、管網、供熱、污水處理、消防、通信、監測監控系統等基礎設施及配套情況;近三年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及安全環保情況;化工產業上下游產業鏈情況、上一年度化工及關聯企業數量、生產經營相關指標等。
(二)化工園區認定申請表。
(三)化工園區設立批準文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及內設機構的批準文件。
(四)化工園區所在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材料。
(五)化工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的相關材料;化工園區集中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穩定達標的相關材料。
(六)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報告(通過專家論證)、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檢查表及相關材料。
(七)化工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及相關資料。
(八)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風險論證報告及相關材料 。
(九)化工園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相關材料。
(十)化工園區距離長江、嘉陵江干支流岸線合規的相關材料。
(十一)化工園區用地審查相關材料。包括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初審報告(包括但不限于:擬認定園區基本情況、園區四至范圍情況、國土空間規劃符合性、規劃統一管理情況說明、現狀地類情況、確權登記情況、違法用地情況、土地信訪情況、地質災害防治情況、節約集約用地情況等);經專家審核通過的擬認定園區范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區域范圍國土空間規劃審查圖、土地利用現狀圖、遙感影像圖、園區邊界示意圖等圖件;界址點坐標(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txt格式);區域范圍規劃審查圖矢量數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矢量數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準前,提供經依法批準的城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矢量數據)。
(十二)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十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化工園區認定申報資料經所在地經信、發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部門初審蓋章后,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經濟和信息化廳申報,并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應急廳等省直相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認定化工園區進行實地考察和科學論證,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二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應急廳等省直相關部門會審,會審通過后,向社會公示。對符合認定條件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會審部門報請省政府審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化工園區命名方式為:行政區+片區所在地地名(或字號)+化工園區。
第六章 擴區及調整
第十四條 擴區條件
(一)擴區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相關要求,位于同一市(州)行政區產業園區內,擴區規模合理,適當集中布局,擴區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0平方公里。
(二)原認定化工園區已基本開發完畢,原則上可供有效土地面積不足原認定面積的10%,批而未供土地面積占批地面積的比例低于20%,已供建設項目到期開(竣)工面積占比不低于90%,且近兩年無新增閑置土地或均已處置到位。
(三)原認定化工園區近兩年內未發生過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生產安全事故,且安全風險等級復核結果達到一般或較低風險等級。
(四)截止擴區材料遞交時,原認定化工園區承諾整改事項及安全巡查、環保督察發現的問題須由省直相關部門確認按期整改完成。
第十五條 調整條件
(一)化工園區原認定范圍內因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要求、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地質災害等原因無法進行實際開發或者需要搬遷的,區位調整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相關要求,位于同一市(州)行政區內,適當集中布局。
(二)化工園區產業定位應相對穩定,確需調整的,調整方向應符合國家、區域、省和設區的市的產業發展規劃。
第十六條 擴區及調整程序
(一)化工園區擴區、原認定范圍或產業定位調整,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向經濟和信息化廳申報,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直相關部門按程序開展工作。
(二)擴區及調整申請材料、認定程序分別參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辦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認定工作只對相關園區是否具備化工產業集聚發展的條件進行認定,被認定的化工園區不改變原有隸屬管理關系和管理機構級別。同一市(州)內若再新增認定化工園區,轄區內已認定化工園區整改事項須由省直相關部門確認按期整改完成。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能職責做好化工園區屬地管理服務工作,推動園區開展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建設及認證。
(一)被認定為化工園區的,遵照化工園區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建設,按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等有關規定開展風險排查,并接受相關部門監督管理。
(二)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按屬地原則依法依規妥善做好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及園內企業的轉型、關閉、處置及監管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能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相關管理工作,在產業培育、重大項目建設、基礎設施配套、安全環保能力提升等方面優先給予政策傾斜或專項資金支持。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化工園區新建入園項目核準或備案,配合做好其他相關工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化工園區技改入園項目備案,產業發展規劃及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園區環境保護監管、指導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和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化工園區內相關企業消防管理工作;自然資源、水利等其他部門按照職能職責負責相關工作。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管理化工園區各項工作。
(二)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應急廳等省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對化工園區申報、認定、考核、運行、退出等實行全流程管理、閉環管理和動態管理。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直相關部門對認定化工園區每一年開展一次自評,每三年開展一次復核。復核合格的,保留化工園區認定;復核不合格或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事故的,依法依規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辦理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相關手續(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報請省政府審定后取消化工園區認定。
第十九條 為統籌兼顧化工園區建設質量和有序推進重大化工項目建設,對承接列入國家相關規劃的化工項目,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同步推進,項目投產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或完成擴區認定。對承接列入省相關規劃或省政府重點項目名單的化工項目,可按有關規定開展項目立項、用地、環評、安評、能評等前期工作,先行辦理相關手續,項目開工建設前化工園區應通過認定或完成擴區認定。
第二十條 經濟和信息化廳等部門將定期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安全風險等級、HSE管理體系建立及認證、認定化工園區內化工企業數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整治等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經濟和信息化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應急廳等部門負責解釋。未盡事項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國家部委另有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長江、嘉陵江干支流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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