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節約集約相關政策文件縱覽
來源:系統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2-03-0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事實上,當我們梳理回顧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歷程時,可以看到,以國務院文件形式和以國土資源部部發文形式對于土地和礦產資源節約集約管理的規范,很早就開始了。
土地管理方面
1. 2004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通知》,旨在促進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提高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的管理水平。要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嚴格執行《控制指標》與相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從嚴控制供地。加強對工業用地利用狀況的評價與分析,大力推進工業用地集約利用。鼓勵建設多層標準廠房,明確在工業開發區(園區)或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不得建造“花園式工廠”。
2. 2004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
3. 2006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堅持依法依規管理節約集約用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通知》,明確提出在新農村建設中,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設用地。有條件的地方,要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上,引導農民集中建房,以集中促進節約集約,提高農村建設用地利用率。
4. 2006年,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要求加強對工業用地的調控和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統一制定了《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作為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準。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
5. 2008年,國務院下發《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在這個《通知》里,國務院針對土地領域節約集約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切實保護耕地,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建設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一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準。二要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大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開展建設用地普查評價;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政策;積極引導使用未利用地和廢棄地;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鼓勵開發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基礎性作用,健全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四要強化農村土地管理,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五要加強監督檢查,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責任。
6. 2008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對2004年發布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進行了修訂,要求編制工業項目供地文件和簽訂用地合同時,必須明確約定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標要求及相關違約責任。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若沒有達到控制指標要求,應依照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7. 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強調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同時,要求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從嚴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規模。
8. 2009年3月,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出臺《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該文件就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對各?。▍^、市)政府進行評價考核??己瞬捎昧炕椒ǎO置集約用地水平區域位次指標和集約用地水平年度變化指標。
9. 2010年,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要加快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要求加強資源節約和管理,落實節約優先戰略,全面實行資源利用總量控制、供需雙向調節、差別化管理。健全節約土地標準,加強用地節地責任和考核。
地質礦產管理方面
1. 1965年,國務院批轉地質部《礦產資源保護試行條例》,要求在地質勘探工作中,努力做好礦床的綜合評價和綜合勘探。各生產礦山要采取有效方法,降低貧化率,提高回采率。在選礦和冶煉過程中,進一步貫徹綜合利用的方針,不斷提高技術水平,改進工藝流程,努力提高回收率。在加工和使用某些特種非金屬礦產過程中,注意合理利用,防止優質劣用、大材小用、小材不用的浪費現象。對重要城市、井灌區和其他一些地區的地下水的開采利用,加強管理,保證合理開發。
2. 1985年,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3. 1996年,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并發布《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從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方面對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實行優惠政策,鼓勵礦山企業依靠科技進步和創新,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4. 2006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促進煤礦回采率提高的通知》。要求以煤炭為重點,加強補償費征收管理,構建礦山企業珍惜和合理利用資源經濟機制。
5. 2010年,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聯合出臺《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就加強和規范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出明確規定。
6. 2010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專項工作管理辦法》,激勵礦山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完善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水平,促進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發展。
該文件明確,綜合利用專項工作包括“以獎代補”和示范工程。“以獎代補”是指通過考核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對節約與綜合利用礦產資源取得顯著成效的礦山企業給予資金獎勵。示范工程主要是以礦山企業為主體,推進油頁巖、煤矸石、難選冶黑色金屬、共伴生有色多金屬、礦山固體廢棄物、多金屬尾礦等綜合開發利用,引導和帶動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的發展。
7. 2010年,國土資源部制定《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鼓勵、限制和淘汰技術目錄》,要求各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企業認真執行《技術目錄》,自覺采用先進適用技術方法,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