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進一步支持養老服務發展十七條措施
來源:tcj 發布時間:2021-05-0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促進我市養老服務機構可持續、良性運營,全面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現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強化用地保障
1.合理確定地價。養老用地出讓底價通過市場評估,在不低于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2.靈活供地方式。新建的非營利性養老項目用地,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營利性的養老項目用地,可以租賃、先租后讓、協議出讓等有償方式供應。探索經營性住宅項目采取“限房價、限地價,競配建(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方式出讓。
3.加大土地供應。各縣(市)區要將養老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加快形成一批“凈地”,2020年全市謀劃總量不低于1000畝的養老用地,之后各縣(市)區每年推出一批養老用地,既要引進大型高端養老項目,也要發展普惠性、經濟型養老項目,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民政局要加強跟蹤督促。
4.支持存量改造。鼓勵房屋產權所有人或租賃人,利用空置辦公樓、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存量房屋舉辦養老機構,多渠道增加養老設施供給。空置房產按相關規定臨時調整為養老服務設施后,五年內土地使用性質可暫不做變更。
二、穩定人才隊伍
5.支持專業人才培養。將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列為緊缺專業,在我市的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院校,開設老年服務與管理、老年護理等養老服務相關專業的,給予60萬元一次性經費補助;對此類專業學生在我市養老服務機構實習3個月以上的,給予就業見習補貼3個月,補貼標準每人每月300元。
6.實行入職獎補。對在我市同一養老服務機構從事養老服務工作連續滿1年且合同期3年以上的非在編人員,屬于養老護理、醫護、康復和社會工作等專業的,按本科及以上、專科、中專分別給予3.6萬元、2.4萬元和1.8萬元的一次性入職獎補,按20%、30%、50%比例分3年撥付。
7.實行在職獎補。對在我市同一養老服務機構連續從事養老護理工作滿3年的非在編護理人員,給予5000元在職獎補。首次申領后,每滿3年,可再次申領。
三、加大財稅支持
8.提高一次性開辦補助標準。提高五城區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一次性開辦補助標準,用房屬自建且核定養老床位50張以上的,每張床位一次性開辦補助15000元;用房屬租賃(租用期限5年以上的)且核定養老床位50張以上的,每張床位一次性開辦補助7000元。補助資金分五年撥付。
9.擴大一次性開辦補助范圍。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滿足以下條件的,按租賃性質的補助標準給予一次性開辦補助,五城區每床7000元,其他縣(市)區每床6000元,分五年撥付。(1)非營利性的;(2)核定養老床位50張以上;(3)租賃期限5年以上;(4)一次性開辦補助累計資金總額不超過租金總額20%。
10.提高床位運營補貼標準。養老機構(除公建公營外)護理型床位運營補貼標準提高到每年每床2800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務的,給予護理型床位運營補貼每年每床1400元。
11.新增建設獎補項目。對城市家園和農村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按新建項目每個200萬元、提升項目每個100萬元的標準給予獎補。
12.優化服務運營補貼方式。對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和居家養老服務站,根據服務質量和服務流量,按5萬—10萬元標準分檔給予服務運營補貼。
13.擴大責任保險補助范圍。提供入住服務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享受養老機構同等責任保險保費補助政策,按每人每年120元標準給予補助。
14.加大稅收優惠。對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門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其提供養老服務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稅,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用于提供養老的房產、土地,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四、提升優質服務
15.支持養老機構開展延伸服務。養老機構延伸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參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和居家養老服務站給予服務運營補貼。
16.鼓勵醫養深度融合發展。養老服務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根據不同類型給予醫養結合補助,其中設置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的補助8萬元,設置護理站的補助10萬元。
17.實施等級評定獎補政策。對獲評四星級和五星級的養老服務機構,在床位運營補貼基礎上,分別按每床每年100元和200元的標準增加補貼。
五、資金分擔比例
緊缺專業補助、見習補貼以及城市家園和農村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建設獎補所需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一次性開辦補助和床位運營補貼所需資金,扣除省級補助后,不足部分五城區(不含長樂區)按市、區各50%的比例分擔,其他縣(市)區自行承擔;入職獎補、在職獎補、服務運營補貼、責任保險保費補助和醫養結合補助所需資金,五城區(不含長樂區)按市、區各50%的比例分擔,其他縣(市)區自行承擔。
取消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建設獎補和養老服務組織品牌獎補政策。之前扶持措施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