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對市政協十屆一次會議第75號提案答復的函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07-08     來源:市委目標績效辦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XXX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規范和改革礦山企業用地的建議》(第75號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確保重大項目落地”的建議

  自2019年我市啟動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工作以來,堅持開門編規劃,多方征求意見,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外人士、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建議,匯聚各方智慧,完成了雙評價、雙評估與底圖底數整理等基礎研究工作,形成相關專題研究報告及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階段成果,同步將能源、交通、水利、產業等重點項目納入了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在“三區三線”統籌劃定中,充分考慮落圖的重點項目與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的關系,按照劃定規則予以調出或避讓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當前,自然資源廳下達我市至2030年新增建設用地指標33.29平方公里,包括城鄉建設、能源、交通、水利、采礦等所有建設用地。在“嚴控增量、深挖存量”新要求和各縣(區)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訴求增加的情況下,本次規劃優先保障了“十四五”及規劃期內重點項目,對釩鈦高新區和各工業園區也做了重點保障,對其他重要項目按照先納入規劃,力爭納入國家、省重大項目的途徑予以保障。

  二、關于“深化礦山企業用地改革”的建議

  (一)關于“充分利用攀西國家戰略創新試驗區‘先行先試’政策平臺,大膽進行礦山用地改革試點。對工業用地,研究出臺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地的可行性方案和可操作辦法,指導企業完善用地手續,幫助企業盡可能規避用地上的法律風險”方面。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攀枝花市工業用地供應差別化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攀辦發〔2018〕122號),對推行彈性供地進行了明確。一是租賃方式。對短期產業用地,可以采取租賃方式供應土地。市、縣自然資源部門作為租賃方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租賃給土地使用者。租賃方和承租方共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年限、租金標準和使用要求。工業用地租賃期限為1-10年,由承租方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土地租賃合同應明確約定承租方不得將租賃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二是先租后讓方式。市、縣自然資源部門對供應工業用地設定一定的條件,先行以租賃方式向使用者供應土地,承租方在租賃期間開發、利用土地達到約定條件后,可申請將租賃土地轉為出讓土地。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租期不得超過3年,承租方在約定的租賃期間不得將租賃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三是彈性出讓方式。除國家、省、市確定的重大產業化工業項目可按法定最高年期出讓外,其余項目出讓年期原則上不得超過30年。根據產業類型和企業生命周期,在10-50年之間分檔設定土地使用權彈性出讓年期和出讓最低價標準,由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價款。

  (二)關于“積極探索‘按國家綠色礦山礦權服役年限設定臨時用地年限’的臨時用地改革試點。對采礦權范圍內的用地,全部納入臨時用地管理,其臨時用地期限按國家批準為綠色礦山之日起至采礦權證有效期限結束時止設立”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等,對臨時用地范圍界定為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按照《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采礦場、干堆場、尾礦庫等“采礦用地”屬“工礦倉儲用地”范圍,不符合臨時用地規定,應辦理國有建設用地手續。為處理好保護與發展的關系,保障能源資源供應安全,2021年7月,自然資源部有關司局就礦業用地(林、草)改革問題,赴浙江、內蒙古調研。2021年12月以來,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積極研究關于開展露天采礦用地改革試點政策。目前,自然資源廳已向自然資源部反映,并積極爭取將四川納入改革試點對象。待國家、省采礦用地改革試點政策出臺后,我市將積極爭取采礦用地試點政策。在政策正式出臺之前,可通過專家論證、政府專題審議等方式,確定采礦用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有關公共利益情形后,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以批次或單獨項目的形式報批用地。

  感謝您對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支持、關心和理解!

  攀枝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