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公安局對市政協九屆五次會議第35號提案答復的函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1-12-17 來源:市目標績效辦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XXX市委:
貴委提出的《關于〈攀枝花市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相關事宜的建議》(第35號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在《攀枝花市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上加蓋轄區交警大隊公章”的建議
《攀枝花市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是記錄并告知當事人在某時某地的違法停車行為,并提示當事人前往何大隊接受處理,與短信推送告知作用相同,并非法律文書,無需加蓋單位公章。但為進一步讓違法當事人明確知曉其違法行為采集機關,今年4月起公安交警部門已在《攀枝花市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加蓋轄區交警大隊公章。
二、關于“具有執法權的交警在《攀枝花市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上同時具實名和警號”的建議
按照《四川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5號)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機關組織指揮下可以開展下列工作:疏導交通,提示、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協助采集交通違法信息,指導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因此,民警、輔警均有權采集違法停車信息,并填寫《攀枝花市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目前,已對告知單的填寫進行了進一步規范,要求民輔警須在《攀枝花市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簽名或加蓋個人名章。
三、關于“將該《攀枝花市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上傳至交管12123APP備查”的建議
《攀枝花市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記錄的行為,經審核無誤確屬違法行為的,五日內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處罰違法行為的證據。同時上傳該交通違法行為(不少于三張的違停照片)至公安交管12123APP供車主查詢,車主可通過該車牌號碼進行查詢,而非《攀枝花市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編號。
四、關于“按規定交通執法時必須是2人以上”的建議
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對道路交通違法當事人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杜手ㄊ械缆吠\囉涗浉嬷獑巍穬H為記錄、告知、提示通知單,且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第八條“任何單位與個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因此粘貼《攀枝花市道路停車記錄告知單》不適用“交通執法時必須是2人以上”的規定。
下一步,公安交警將繼續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進一步規范違法信息采集和告知工作,共同營造安全暢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感謝貴委對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攀枝花市公安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