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攀煤(集團)公司辦市政和社區管理職能移交的建議》(第12號建議)的答復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19-12-20 來源:市人大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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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關于攀煤(集團)公司辦市政和社區管理職能移交的建議》(第12號建議)答復如下:
一、關于“堅持政企分開、先行移交原則。國有企業向社會提供公開服務的市政設施和社區管理職能,應嚴格落實先移交、后改造要求,移交屬地政府統一實行專業化管理,不能移交的可自行關閉撤銷或重組改制”的建議
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所作出的重要部署,2016年3月,國務院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對國有企業“三供一業”、醫療、教育、市政、消防、社區管理等機構實行分類處理,明確了工作的牽頭部門和時間表,并提出了“堅持市場導向、政企分開;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等工作原則。政企分開就是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公共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國有企業不再承擔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務職能。先行移交則是實行先移交后維修改造,國務院國資委、民政部、財政部、住建部下發的《關于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管理等職能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國資發改革〔2017〕85號)文件(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雖沒有明確具體的移交方式,但明確了移交和接收方協商一致后完成移交,并明確:中央企業或省屬國有企業所屬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承擔生活供水、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公共服務的企業,原則上劃轉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不能接收的,企業可自行關閉撤銷或重組改制。我市結合工作實際,采取如下方式進行移交:對于不需要維修的市政設施,交接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移交;對于需要維修的這部分市政設施,在協商一致后可以先移交,將維修費用交由轄區政府,由轄區政府進行維修,也可以由企業維修后再移交轄區政府。
二、關于“明確范圍、協商一致原則。實行全要素移交,資產無償劃轉,交接雙方成立工作機構,明確移交數量、范圍、質量、狀況,辦理移交資產及管理職能交接手續”的建議
《指導意見》明確了市政設施移交范圍:國有企業管理的面向社會開放、提供公共服務的市政設施,包括道路橋梁及相應照明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市政管網及附屬設施、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城市供水設施、公共綠化設施、公共交通設施、公園、廣場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同時要求:國有企業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設施,經與地方政府協商一致,可移交地方管理;也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面向社會開放并按市場化方式合理收費。2018年11月29日,市政府召開工作推進會,對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堅決服從。二是要明確任務和移交范圍,按期移交。三是要認真抓好工作銜接,確保企業和社會穩定。四是要抓好職能交接,確保平穩運行。同時要求各縣(區)政府成立專門的工作協調機構,企業市政設施和社區管理職能移交轄區政府后,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將經費保障納入地方財政支出范圍,實行平穩有序運行,確保接得住、接得穩,管理好。目前,有關縣(區)政府均已明確牽頭部門和工作機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實行全要素移交。
三、關于“平穩過渡,合理分攤原則。市政設施移交地方政府后,經費保障納入地方財政支出范圍,對財政經費暫時難以落實的,可采取過渡期補助部分費用缺口的辦法,過渡期不超過三年,企業承擔了過渡費用就不應進行維修改造”的建議
為確保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工作平穩推進,2018年2月26日,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獨立工礦區剝離辦社會職能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改革〔2018〕8號),對費用保障做出了明確規定:國有企業獨立工礦區管理的面向社會開放提供公共服務的市政設施,企業承擔的社區管理,退休人員管理等,應歸位地方政府。大型獨立工礦區辦市政設施,經費保障原則上應納入地方財政支出范圍,對于特殊困難城市接收獨立工礦區辦社會職能任務特別重,且移交啟動初期財政經費暫時難以落實的,經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同意,移交企業可與當地政府協商采取過渡期補助部分費用缺口的辦法,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 3 年,企業補助費用應逐年遞減。這一補充規定充分體現了平穩過渡、合理分擔的原則。在2018年11月29日召開的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推進會上,我市對過渡期補助年限進行了明確,即:按照靈活處理、合理分擔的原則,企業會同轄區政府對移交的市政設施按規定進行運行維護費用測算后,按照不超過 5 年的補助標準給予轄區政府運營維護補助,沒有運營維護標準的由企業和轄區政府共同協商確定。
四、關于“以人為本,確保穩定原則。移交后要保障和優化市政設施功能及用途,對原有從業人員,接收方同意接收的,由接受方負責安置。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由移交方承攬市政設施的管護業務,簽訂服務協議,支付相關費用” 的建議。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國有企業集團公司要加強組織協調,做好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積極推動所屬企業辦市政、社區管理等職能移交工作。企業辦市政、社區管理等職能移交涉及的從業人員,在尊重職工意愿的基礎上,接收方繼續聘用的,按照有關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或者簽訂聘用合同,其他人員由移交企業負責妥善分流安置。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市政設施分屬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目前的相關政策,很難分流安置從業人員;而社區管理人員,則由企業與轄區政府協商,繼續聘用的,由接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或者簽訂聘用合同,對于接收單位不能安置的由企業分流安置。
目前,我市市政設施剝離主要集中在攀鋼、十九冶和攀煤公司三家企業,在市政設施移交中,攀鋼分別與轄區政府簽訂了移交協議,目前移交資產正報鞍鋼集團審批,審批通過后逐步完成實質性移交;十九冶分別與轄區政府簽訂移交協議,完成移交;攀煤(集團)公司因西區政府換屆等各種原因移交工作相對滯后,2018年12月,原西區政府分管領導帶隊赴攀煤集團就市政設施、社會職能移交進行了現場踏勘,并與攀煤公司進行商談,前期已達成初步協議,待移交資產過渡期運營維護費用由雙方進一步商定后簽訂正式移交協議。2019年7月23日,市國資委牽頭,西區政府、西區財政局再次就攀煤公司市政設施和社區管理職能移交工作進行溝通協商,已基本達成一致意見:一是對攀煤公司上報并經雙方確認的市政設施進行一次性移交。二是對陶家渡、太平礦、小寶鼎等農貿市場運行費用再進行測算,雙方確認過渡期費用后再行移交。三是對農貿市場和部分設施進行簡單維修,維修費用從“三供一業”與棚戶區改造重疊區域統籌資金中解決,由西區政府和攀煤公司報市政府審定。四是西區政府接收后對原有從業人員優先安排。五是爭取在7月底前簽訂移交協議,雙方完成報批等程序后進行實質性移交。
攀枝花市國資委
2019年7月24日